司法救助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郑玉顺,男,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申请人郑玉顺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于2019年2月21日进行了研究,本案现已办理终结。申请人郑玉顺通过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理由是:郑玉顺为刘可宏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304民初290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刘可宏赔偿郑玉顺各项费用共计70000.00元,于2018年2月1日支付30000.00元、余款40000.00元于2018年4月30日前付清。2018年5月3日,博山区人民法院以(2018)鲁0304执657号立案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至今大部执行未到位。司法救助申请人郑玉顺在提供劳务中受伤致残,医疗费开支较大,妻子肢体二级残疾、无业,家庭生活极度贫困。特请求国家司法救助。救助申请人提交了以下材料:1、郑玉顺的司法救助申请书;2、郑玉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安户籍资料复印件等;3、郑玉顺所在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城东街道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材料。
经审查查明:2016年4、5月份,郑玉顺到刘可宏处从事剪铁工作,2017年3月20日郑玉顺右手受伤,住院治疗28天,鉴定九级伤残。2018年2月1日,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304民初290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刘可宏赔偿郑玉顺各项费用共计70000.00元,于2018年2月1日支付3000.00元、余款40000.00元于2018年4月30日前付清。2018年5月3日,博山区人民法院以(2018)鲁0304执657号立案强制执行,只扣划了5000.00元过付给郑玉顺。其系无财产可供执行,至今大部执行未到位。郑玉顺在提供劳务中受伤致残,医疗费开支较大,妻子肢体二级残疾、无业,家庭生活极度贫困。特请求国家司法救。
本院认为,司法救助申请人郑玉顺提出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司法救助。综合考虑该案执行情况,救助申请人郑玉顺身体、家庭人口和生活现状,以及司法救助旨在解决申请人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救助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救助郑玉顺3000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