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申请人:秦立凤(民事诉讼原告),女,汉族,1959年1月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刘其文,男,1954年11月21日出生。
秦立凤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2018年1月12日进行了研究,本案现已办理终结。秦立凤通过沂源县人民法院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理由为:秦立凤因交通事故致伤,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支付各项赔偿款及诉讼费472183.58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秦立凤构成一级伤残,呈植物人状态,出院后为完全护理依赖,且伤情仍需继续治疗。秦立凤之夫既要对秦立凤进行护理,还要外出打工维持生活,生活确实比较困难,请求司法机关予以救助。秦立凤提交了以下材料:1、秦立凤的身份证复印件。2、秦立凤所在沂源县鲁村镇舍庄一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证明秦立凤车祸后呈植物人状态,治疗花费巨大,家庭非常特殊。3、秦立凤的救助申请书。
经审理查明:秦立凤与张道成、张在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沂源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各项赔偿款及诉讼费472183.58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虽已赔偿部分款项,但尚有大部分未予支付。经法院多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秦立凤构成一级伤残,呈植物人状态,其丈夫刘其文为其法定代理人。刘其文既要对秦立凤进行护理,还要外出打工维持生活,生活确实比较困难,请求司法机关予以救助。
本院认为:秦立凤提出的国家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司法救助。综合考虑该案执行情况,救助申请人生活现状和劳动能力,以及司法救助旨在解决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的救助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救助秦立凤3000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