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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张海俊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8)鲁03司救刑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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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司法救助申请人:张海俊,男,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系刑事被害人张保华之父。司法救助申请人:杨玉兰,女,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系刑事被害人张保华之母。司法救助申请人:徐东青,女,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系刑事被害人张保华之妻。司法救助申请人:张某1,男,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系刑事被害人张保华之子。司法救助申请人:张某2,男,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系刑事被害人张保华之子。

张海俊、杨玉兰、徐东青、张某1、张某2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于2018年1月15日进行了研究,本案现已办理终结。张海俊等五名救助申请人通过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理由是:因儿子张保华2016年9月18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撇下两个孩子(大的10岁、小的一岁多)和两个老人,生前有近20万的贷款,至今车主、司机没有赔偿,申请人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特请求国家司法救助。司法救助申请人张海俊等提交了以下材料:1、张海俊等五名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向关户籍证明材料复印件;2、徐东青与张保华结婚证复印件、及其之子张某1和张某2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3、张海俊等五名救助申请人的救助申请书;4、张海俊等五名救助申请人所在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东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经审查查明:2016年9月18日20时许,马郑州驾驶超载的鲁CR17**号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载宁雷)沿淄博市淄川区胶王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淄博师专路段时,遇张保华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此摔倒,马郑州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将张保华辗压致死,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郑州驾车逃逸。马郑州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判处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该案民事赔偿部分,由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并立案强制执行,目前还有12万余元赔偿款未能执行到位。被害人张保华去世后,张海俊等五名救助申请人无其他生活来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急需国家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张海俊等五名救助申请人提出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司法救助。综合考虑该案赔偿和执行情况,救助申请人家庭人口数量和生活现状,身体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司法救助旨在解决申请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的救助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救助申请人张海俊、杨玉兰、徐东青、张某1、张某2人民币3000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