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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9

四川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江油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9)川0781行赔初12号

案由与程序
· 行政赔偿一审
裁判日期
2019-12-03
地区
江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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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马鞍街45号附24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6MA6CBM041G。法定代表人:李成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四川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江油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白玉路与天台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681008442591W。法定代表人:尚俊,局长。出庭负责人:严涛,江油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春,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培凤,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油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四川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以被告已向原告函告将尽快对补偿进行评估,并向上级报告补偿事宜,原告认为被告正在履行征收及补偿行为,若被告未完成征收及补偿行为再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油市自然资源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江油市自然资源局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肖扬人民陪审员:王林人民陪审员:李国栋

书记员:肖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