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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9

救助申请人程从平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9)川1723司救执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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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程从平,男,汉族,1956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

救助申请人程从平因与被执行人刘义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723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救助申请人程从平以家庭贫困,身体残疾,急需救助为由,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程从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符合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程从平国家司法救助金5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