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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9

陈广珍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9)鲁1702司救执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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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赡养纠纷文书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文书

救助申请人陈广珍。救助申请人楚金兰。

救助申请人陈广珍、楚金兰在与被执行人尚积华、陈凤雨、陈新华赡养纠纷一案处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后,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予以立案。本案现已办理终结。救助申请人陈广珍、楚金兰提出的救助申请理由是: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院判决,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故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救助申请人提交了以下材料:1.陈广珍、楚金兰的身份证复印件;2.救助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3.陈广珍、楚金兰救助申请书一份,主要理由是家庭生活十分困难;4.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本案判决情况。

本院司法救助领导小组经审查认为,陈广珍、楚金兰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可以予以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救助陈广珍、楚金兰人民币9293.4元。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后,违背息诉不上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救助金予以追回。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