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靳银明,男,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红旗赡养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诉被告杨红旗赡养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曹新景
书记员: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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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靳银明,男,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红旗赡养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诉被告杨红旗赡养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曹新景
书记员:郝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