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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齐某某诉齐某某、齐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清山民三初字第00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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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赡养纠纷文书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齐某某。被告齐某某。委托代理人安某(齐某某妻子)。被告齐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杰,铁岭市清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齐某某诉被告齐某某、齐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淑艳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杰、被告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安某及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系父子关系,现原告今年78岁,患有脑血栓,生活不能自理。2013年9月原告被二被告送到了养老院,每月生活费500元,现在二被告不向养老院交原告的生活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履行赡养义务,要求二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250元。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齐某某辩称,我从2013年给老人的赡养费没有拖欠过,现在也同意每月给老人250元赡养费。被告齐某某辩称,我没钱给付赡养费,但我愿意亲自赡养老人。二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结合庭审及当事人陈述情况,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与二被告系父子关系,现原告年老体弱,身患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现在养老院生活,每月需交纳生活费500,原告无力承担此款。在审理中,被告齐某某同意给付原告赡养费每月250元。本院确定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并经当庭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年老体弱,身患多种疾病,生活比较困难,需要二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老人的赡养应按对老人有益的方式进行,现老人愿意在养老院生活,但无力承担生活费,二被告应当为老人交纳生活费,被告齐某某提出自己生活比较困难,不能给付原告生活费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齐某某、齐某某自2015年8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齐某某赡养费250元(此款于每月的25日前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淑艳

书记员:李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