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包学凤,女,1954年11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田金洲,男,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明义,男,1977年7月3日生。
本院审理原告包学凤与被告张明义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学凤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包学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包学凤负担。
审判长:程长春审判员:罗凯人民陪审员:王清峰
书记员:刘人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