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陈建生。委托代理人何晓秋。赔偿请求人陈建生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行为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赔偿人民币50000元。
本院查明:2013年11月7日本院兴仁人民法庭立案受理了原告郭炳荣与被告陈栋生、郭炘铭、陈建生、陈淑安、陈筱安、郭梓安、陈毓赡养纠纷一案。受理后,案件承办人即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副本及相关材料,定于2013年11月27日下午13时30分开庭。开庭前,案件承办人于2013年11月15日上午组织原告代理人与除陈淑安以外的六被告进行调解,但三兄弟之间因家庭琐事产生较大矛盾,而未能就赡养老人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同年11月27日开庭后,拟定于同年12月16日宣判。因原告郭炳荣于同年12月13日凌晨去世,而该案依法裁定终结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对原告郭炳荣与被告陈栋生、郭炘铭、陈建生、陈淑安、陈筱安、郭梓安、陈毓赡养纠纷一案的民事审判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陈建生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行为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赔偿人民币50000元的申请予以驳回,不予赔偿。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审判员:张筱兵
书记员:皮育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