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其妹,女,羌族,生于1951年1月29日,农民,住四川省茂县,被申请人余开琴,女,羌族,生于1971年12月21日,农民,住四川省茂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其妹与被申请人余开琴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其妹依据本院生效(2014)茂民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开琴执行标的款2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何其妹家庭困难无劳动能力,经司法救助委员会决定给予司法救助2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3223司救执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波
书记员:禹静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