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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9

梅道杰与重庆市合川区环宇配件厂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7破申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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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梅道杰,男,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环宇配件厂,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长兴村九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44199E。法定代表人:刘坤德。2019年4月9日,申请人梅道杰以重庆市合川区环宇配件厂无法清偿其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重庆市合川区环宇配件厂进行破产清算。因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环宇配件厂的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下落不明,本院于2019年5月7日通过公告方式向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环宇配件厂送达异议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环宇配件厂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亦未到庭参加听证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轩,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环宇配件厂于1997年9月3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川区分局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股份合作制,法定代表人为刘坤德,注册资本100万元,企业经营范围为:通用机械零部件、摩托车配件加工、销售;黑色及有色金属(不含稀贵金属)铸造、加工;电器部件制造、销售;铝合金门窗安装;家用电器销售。申请人梅道杰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环宇配件厂、刘坤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6)渝0117民初5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梅道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2月23日,本院以被申请人现有财产远不足清偿债务为由,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2016)渝0117执6237号执行裁定书显示,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环宇配件厂名下财产有:1.位于合川区的出让土地1072.91m2及土地上的建筑(厂房),租用土地14.723亩及土地上的建筑物13000m2(厂房);2.厂内的机器设备、生产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3.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环宇配件厂名下的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刘坤德名下的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其中,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环宇配件厂的土地、厂房、生产设备已抵押给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从(2016)渝0117执6237号执行裁定书载明的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环宇配件厂的财产状况来看,被申请人尚有大量资产未作处置,其资产能否清偿全部债务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梅道杰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文利审判员:黄小琴审判员:罗仁军

书记员:刘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