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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其他 · 2019

张防震、郯城天宇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2破3号

审理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地区
郯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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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防震,男,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申请人:郯城天宇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高峰头镇北张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592642858C 法定代表人:吴玉柱,该公司经理。

实际控制人侯苏广,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高峰头镇北解庄村214号。申请人张防震与郯城天宇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标的为124.8万元,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依法作出(2019)鲁1322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因郯城天宇门业有限公司在判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8月19号申请强制执行,但郯城天宇门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9日以被申请人郯城天宇门业有限公司严重亏损、确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郯城天宇门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收到申请后通知被申请人郯城天宇门业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鲁1322执2543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郯城天宇门业有限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郯城天宇门业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经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号为371322200005345,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侯苏广,经营范围:防盗门加工销售,营业期限至2022年3月27日。郯城天宇门业有限公司现有财产有:郯国用(2013)第513号国有土地(面积为20000㎡期限至2062年3月5日)一宗、郯村镇字第09-2014-0119号六层商住楼一处(面积为12325.62㎡,包括办公、宿舍、住宅、地下停车场)、郯村镇字第09-2014-0034号厂房(面积为9408㎡)及机器设备。相关公司财产已因多个执行案件被本院先后查封。目前,被申请人在本院尚未执行结案的执行案件计80件,标的本金达1454.201398万元,其中申请人张防震的债权本金为124.80万元。在执行过程经评估,郯城天宇门业有限公司资产总价格为3968.042394万元(其中:房地产办公楼、住宅楼、车间、土地及附属物评估价格为3767.701694万元;机器设备及办公用品价格为200.3407万元)。扣减存有争议、提出执行异议成立的沿街房一、二层14间价格为346.1304万元、商住楼16套价格为382.8805万元,可供执行财产价格为3236.372万元(其中商住楼一、二层9-10号租赁期限至2020年8月1日、23-24号租赁期限至2027年4月28日、25至28号租赁期限至2026年3月10日)。现执行案件未启动拍卖程序。另查,郯城天宇门业有限公司尚有部分案件诉讼后未立案执行案件、部分案件未审理终结、部分案件尚在审查起诉阶段。郯城天宇门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侯苏广称债务总额为4500万元左右;申请人张防震提供其统计的郯城天宇门业有限公司债务总额为4858.5904万元(其中含:借款约3700万元、经销商保证金174.5229万元、材料款604.0675万元、工人工资约110万元、其他债务约270万元);郯城天宇门业有限公司提供其统计的债务总额为5077.6329万元(其中含:外欠借款、工程款约4088.1726万元、经销商保证金174.5229万元、材料款603.7425万元、工人工资211.1939万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的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该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被申请人郯城天宇门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数额巨大,其实际资产亦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张防震作为被申请人郯城天宇门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申请对郯城天宇门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郯城天宇门业有限公司对其资不抵债并无异议,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张防震对被申请人郯城天宇门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兰峰审判员:肖健审判员:程幸乐

书记员:巩庆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第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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