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 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8

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恒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裁定书

(2018)苏06破3号

裁判日期
2018-02-09
地区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申请人: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法定代表人:邢生华,董事长。被申请人:南通恒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法定代表人:丁明星。2017年12月22日,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公司)以南通恒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恒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品德,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查明,恒业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13日,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南通市港闸区闸西乡中心港村**,注册资本50万元,登记机关为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因恒业公司逾期不接受年检,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通工商案字(2007)第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了恒业公司营业执照。在本院(2014)通中执字第0404号执行申请人幸福公司与被执行人恒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恒业公司在相关银行开设账户,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了查询,该公司无银行账户开户信息,也未查询到车辆、房地产信息。

本院认为,幸福公司作为恒业公司的债权人,具备申请人资格。恒业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主体适格;企业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范围内,登记机关为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恒业公司未能清偿相关到期债务,且未能查询到任何可供清偿财产,幸福公司要求对恒业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南通恒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刘琰审判员:张敏审判员:刘丽云

书记员:倪佩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