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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芜湖致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破申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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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9年文书破产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伟星时代金融中心**。负责人:余志勇,该行行长。被申请人:芜湖致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弋江北路汽车园内法定代表人:龚宇俊,该公司总经理。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鸠江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芜湖分行)等与被执行人芜湖致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豪汽车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等案件过程中,认为致豪汽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中信银行芜湖分行书面同意,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3)鸠执字第621号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为致豪汽车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

致豪汽车公司在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查明:2009年9月23日,致豪汽车公司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东风标致品牌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机电产品、五金器材;二手车交易服务等。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欠债较多,已经有包括中信银行芜湖分行在内的多名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达3000余万元,该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未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本院认为,致豪汽车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弋江北路汽车园,属本院辖区,鸠江区法院将被执行人为致豪汽车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破产审查,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致豪汽车公司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案件受理条件。同时,鉴于致豪汽车公司涉及的执行案件多为鸠江区法院承办,为方便案件审理,本案移交鸠江区法院审理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对被申请人芜湖致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周琴芳审判员:朱莉娟审判员:蒋磊法官助理:邹守富

书记员:李庆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