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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9

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2019)晋0525司救执61号

审理法院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案由与程序
交通肇事 · 其他赔偿
裁判日期
2019-09-29
地区
泽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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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徐印花,1937年1月9日生,山西省泽州县巴公镇人。

救助申请人徐印花以其在交通肇事罪纠纷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徐印花称:其与王杰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泽州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泽刑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第二项为:被告王杰赔偿原告徐印花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6353.19元。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申请司法救助10000元。

经审查查明,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泽刑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第二项为:被告王杰赔偿原告徐印花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6353.19元。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数额为46353.19元。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未获得赔偿。另查明,救助申请人徐印花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印花的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试行)》第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救助金额为6倍基准额度。以我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额度,标准为5639元/月,上限额度为33834元。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在执行中未获得足额赔偿,家庭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徐印花司法救助金1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泽州县人民法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