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田某,女,194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救助申请人:鲁某,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救助申请人:鲁某1,女,200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学生,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田某、鲁某、鲁某1以交通肇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田某、鲁某、鲁某1称:其与姜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款项一直未得到执行。田某年老多病,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鲁某因交通事故导致腿部残疾,无劳动能力,其女鲁某1上初中,无能力供给,生活确有困难。因案件难以执行到位,特申请给予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鲁0305刑初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鲁某、鲁某1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780189.50元、丧葬费28635.00元,共计808824.50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赔偿90000元,由被告人姜某赔偿670824.50元(已扣除支付的48000元),上述款项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付清。判决生效后,三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鲁0305执2555号。该案因未查到被执行人姜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执行到位。另查明,田某年老多病,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申请人所在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徐王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田某生活困难情况属实。鲁某因交通事故导致腿部残疾,无劳动能力,其女鲁某1上学,无能力供给,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申请人所在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鲁家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鲁某家庭生活困难情况属实。鲁某1为初中学生。
本院认为,田某等三人提出的国家救助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应当予以救助。三申请人提出的国家救助申请,符合上述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司法救助。综合考虑被执行人姜某履行情况,救助申请人家庭人口和生活现状,劳动能力,以及司法救助旨在解决当事人面临的急迫困难的救助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田某、鲁某、鲁某1司法救助金300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四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五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