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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徐景秋、叶赞美、叶亚君等其他民事决定书

(2018)浙0703司救执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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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

司法救助申请人:徐景秋,女,195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孝顺镇石泄村清风巷**。司法救助申请人:叶赞美,女,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孝顺镇石泄村清风巷**。司法救助申请人:叶亚君,女,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孝顺镇石泄村清风巷**。司法救助申请人:叶鹏,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孝顺镇石泄村清风巷**。司法救助申请人:叶正根,男,194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孝顺镇石泄村清风巷**。

司法救助申请人徐景秋、叶赞美、叶亚君、叶鹏、叶正根以(2017)浙0703行赔初字第6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赔偿数额偏低,生活困难为由,向我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依法对司法救助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查明,本院(2017)浙0703行赔初字第6号行政赔偿判决,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人民政府应赔偿上述司法救助申请人人民币76277.21元。上述司法救助申请人认为,正在建设中的房屋被毁,损失没有得到足额赔偿,使申请人家庭生活陷入困难,遂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13000元。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上述司法救助人陈述情况属实,符合相关司法救助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浙江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徐景秋、叶赞美、叶亚君、叶鹏、叶正根司法求助金人民币13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浙江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