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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8

重庆崇德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2破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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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8年文书破产程序

申请人:重庆崇德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2018年6月12日,重庆崇德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指定管理人后,重庆崇德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其他责任人员未向管理人移交任何企业相关的资料;管理人亦未发现、接管重庆崇德电器有限公司任何财产;截止2018年6月12日,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18240元;现重庆崇德电器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宣告重庆崇德电器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重庆崇德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重庆崇德电器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曾庆禄、吴秀文、吴宇航到期债权未还,申请人有权申请重庆崇德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经查,重庆崇德电器有限公司人员下落不明、财产状况不清;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亦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依法应终结本案破产程序。重庆崇德电器有限公司的股东等有关人员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重庆崇德电器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重庆崇德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刘杰审判员:赵金阁审判员:刘磊

书记员:刘嫣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