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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 2019

重庆融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裁定书

(2019)渝0112法赔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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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

赔偿请求人重庆融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5D7MOY),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666号附3号1-2。法定代表人陶坤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霏,女,汉族,1988年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赔偿义务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大道418号。法定代表人周轶,院长。

赔偿请求人重庆融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国家赔偿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赔偿请求人重庆融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赔偿请求人重庆融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的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赔偿请求人重庆融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赔偿请求的起诉。

审判长:朱依德审判员:邓斌审判员:赵磊法官助理:刘梦颖

书记员:张上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