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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9

熊华翼与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天生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行政裁定书

(2019)渝0112行赔初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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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

原告熊华翼,男,汉族,1965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天生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90092987638),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82号。法定代表人王加维,主任。委托代理人唐陶,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冯强,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华翼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天生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于2019年6月13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受理后,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该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渝01行赔辖35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熊华翼,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唐陶、冯强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因被告逾期未对原告的盖章申请作出实际处理,构成不作为,迫使原告通过诉讼解决此纠纷,造成原告因立案、出庭等误工和交通费用损失。被告的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因原告属于重复起诉,且其赔偿请求不属于行政法应主张的赔偿范围,故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7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申请书》,请求被告在《北碚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表》中涉及维修项目需走应急通道的,需经辖区镇(街)人民政府证明栏处签章。后原告以被告逾期未对该申请作出处理答复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未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履职。该案由本院审理,立案案号为(2019)渝0112行初258号。被告在该案中举证认为,其于2019年2月12日针对原告的申请作出了《天生街道办事处关于X西路X号附X号8-4住户申请大修基金应急程序进度情况的回复》,并邮寄送达原告。该回复载明: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871号)文件要求,被告工作人员于2018年12月28日、2019年1月4日到原告家中现场查勘房屋渗漏情况,已将查看的情况上报区房管局。现原告认为,被告并未针对原告的申请内容作出实质回复或处理,属于不作为行为,故起诉请求确认被告逾期未对原告的盖章申请作出实际处理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履行处理职责,并附带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就原告熊华翼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天生街道办事处确认其逾期未对原告的盖章申请作出实际处理的不作为行为违法一案,本院经过审理,已作出(2019)渝0112行初50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其起诉。本案系原告提起的附带赔偿之诉,因主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其附带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亦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当不予受理。但鉴于本院已经受理,应依法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熊华翼的行政赔偿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邓斌人民陪审员:朱锡林人民陪审员:王先容

书记员:冯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