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4

张世文与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管理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渝北法行赔初字第0010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4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

原告张世文,男,汉族,1954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翠湖路**。法定代表人郭义,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浩江、刘沛谞,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世文诉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3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世文于2014年5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张世文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世文撤回行政赔偿起诉。

审判长:董莉萍人民陪审员:赖立瑜人民陪审员:朱锡林

书记员:冯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