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世文,男,汉族,1954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翠湖路**。法定代表人郭义,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浩江、刘沛谞,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世文诉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3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世文于2014年5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张世文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世文撤回行政赔偿起诉。
审判长:董莉萍人民陪审员:赖立瑜人民陪审员:朱锡林
书记员:冯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