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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8

重庆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破申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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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8年文书破产程序

申请人:重庆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红锦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1922614R。法定代表人:罗进,总经理。2018年3月27日,申请人重庆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法定破产条件,但有通过重整获得新生的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经审查初步查明:申请人重庆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2月20日,目前持有2015年9月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12621922614R《营业执照》,注册资本6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罗进。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三级);销售:建筑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

受理申请人重庆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刘杰审判员:赵金阁审判员:刘磊法官助理:张强强

书记员:张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