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新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59887427N。法定代表人:谢进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茜,系原告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重庆电线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湖街道顺义路****1-1码91500112203539823X。法定代表人:文国昌。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新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新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重庆电线厂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刘杰审判员:赵金阁代理审判员:刘磊
书记员:张强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