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飞牧农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代表人:廖强,负责人。2018年12月10日,重庆飞牧农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飞牧公司)管理人以飞牧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本院宣告飞牧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事实与理由:截至2018年12月10日,本案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1671元尚未支付。因飞牧公司的人员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其他工作人员因怠于履行义务,未向管理人移交企业的相关资料,管理人通过对工商、税务、国土房管、车辆管理部门及涉诉情况的调查未查到债务人的任何财产。飞牧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本院查明:飞牧公司下落不明。管理人通过邮寄等方式向飞牧公司的股东郭建飞、付宗权告知应提交公司印章、账簿、财产,但各股东均未向管理人提交。管理人未接管到飞牧公司的财产、印章、账薄等资料。目前飞牧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
一、宣告重庆飞牧农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二、终结重庆飞牧农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宇审判员:周爽审判员:陈黎
书记员:赵春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