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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8

刘春香与重庆飞牧农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破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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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8年文书破产程序

申请人:重庆飞牧农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代表人:廖强,负责人。2018年12月10日,重庆飞牧农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飞牧公司)管理人以飞牧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本院宣告飞牧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事实与理由:截至2018年12月10日,本案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1671元尚未支付。因飞牧公司的人员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其他工作人员因怠于履行义务,未向管理人移交企业的相关资料,管理人通过对工商、税务、国土房管、车辆管理部门及涉诉情况的调查未查到债务人的任何财产。飞牧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本院查明:飞牧公司下落不明。管理人通过邮寄等方式向飞牧公司的股东郭建飞、付宗权告知应提交公司印章、账簿、财产,但各股东均未向管理人提交。管理人未接管到飞牧公司的财产、印章、账薄等资料。目前飞牧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

一、宣告重庆飞牧农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二、终结重庆飞牧农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宇审判员:周爽审判员:陈黎

书记员:赵春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