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章平,男,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洪碧文、洪勇拓,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安市仑苍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安市仑苍镇仑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83MB0481502W。法定代表人黄毓林,镇长。委托代理人唐晓佳,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章平与被告南安市仑苍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原告林章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章平撤回起诉。
审判长:吴晶人民陪审员:洪小春人民陪审员:邓耀模
书记员:郭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