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骆志钢,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志平,主任。被告惠安县张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张坂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00003825745L。法定代表人李红红,镇长。
本院审理的原告骆志钢诉被告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被告惠安县张坂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政赔偿一案,原告骆志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骆志钢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志钢撤回起诉。
审判长:杨芳人民陪审员:洪小春人民陪审员:邓耀模
书记员:刘宇航速录员苏秋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