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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8

骆志钢、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惠安县张坂镇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民政)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8)闽0502行赔初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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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骆志钢,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刘志平,主任。被告惠安县张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张坂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00003825745L。法定代表人李红红,镇长。

本院审理的原告骆志钢诉被告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被告惠安县张坂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政赔偿一案,原告骆志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骆志钢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志钢撤回起诉。

审判长:杨芳人民陪审员:洪小春人民陪审员:邓耀模

书记员:刘宇航速录员苏秋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