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惠安县合力石材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东岭镇湖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46353902X。法定代表人刘振玉,总经理。被告惠安县东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惠安县东岭镇东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21003825788F。法定代表人杨英忠,镇长。
原告惠安县合力石材工艺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安县东岭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原告惠安县合力石材工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安县合力石材工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吴晶人民陪审员:林玉玲人民陪审员:邓耀模
书记员:郭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