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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2018)湘1025司救执16号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8)湘1025司救执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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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文书

救助申请人:苏某某,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救助机关: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王郴林,系该院院长。苏某某作为案件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未能有效执行。且本人身体欠佳,无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困难,申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经我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核,苏某某的救助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苏某某10000元(壹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本决定为生效决定。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