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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8

衢州市红枫车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7)浙0802破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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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8年文书破产程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衢州市红枫车业有限公司管理人。2018年1月25日,衢州市红枫车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受本院指定担任衢州市红枫车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后,查明衢州市红枫车业有限公司股东为危娟和周枫,周枫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目前,该公司属于存续状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仍可查询该公司相关信息。因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下落不明,未向法院和管理人移交公司账簿、印章等物品。在债权申报期间,3位债权人申报6笔债权,经审查,并经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11515894.33元。现衢州市红枫车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衢州市红枫车业有限公司无力偿付破产费用,亦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由,申请本院宣告衢州市红枫车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衢州市红枫车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债务人衢州市红枫车业有限公司无力偿付破产费用,亦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申请宣告破产、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由于衢州市红枫车业有限公司不能向管理人移交财务账册等材料的行为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可向公司股东等相关责任人主张相应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衢州市红枫车业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衢州市红枫车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徐露露

代书记员:王栗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