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衢州市华诚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2019年10月30日,衢州市华诚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按《衢州市华诚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及相应实施细则将破产财产处置分配完毕,请求本院终结衢州市华诚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衢州市华诚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获得通过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衢州市华诚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徐荣华审判员:童建国审判员:徐露露
代书记员:王栗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