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康市梅地亚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2018年7月27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破产清算期间,永康市梅地亚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未将账册等资料提交管理人,导致无法进行全面清算。现经调查,公司无可供财产可分配,无法支付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永康市梅地亚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一、宣告永康市梅地亚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永康市梅地亚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朱蕾蕾审判员:陈飞峰审判员:章璐
代书记员:任露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