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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4

浙江博宇实业有限公司与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3)金永商破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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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破产程序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浙江博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哈尔斯路**第**钢结构厂房。法定代表人:王克刚。申请人浙江博宇实业有限公司以公司负担大量银行贷款,投资规模过大而收益过低,因与浙江双健机电有限公司互保产生大量代偿义务,自2013年8月停止生产经营,目前无能力恢复生产经营、偿还债务为由,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初步查明:浙江博宇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8日,注册资本贰仟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车用卫星导航设备、电器设备、电源设备、电动机,汽车配件,车辆附属设备及零部件,日用金属制品,电动自行车及配件制造、加工、销售;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由于投资规模过大、对外担保负重,资金周转出现较大困难,不能清偿债权人到期债务,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理人向本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批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批准申请人浙江博宇实业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终止浙江博宇实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丽英审判员:朱蕾蕾审判员:楼永高

书记员:章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