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陈建生其他民事决定书

(2018)浙0483司救执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陈建生,男,195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陈建生以其家庭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陈建生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称,2016年8月,因交通事故造成陈建生受伤、车辆受损。法院生效判决周宝福赔偿陈建生100343.52元,经法院强制执行,至今仅执行到位9000元。现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请求给予司法救助21000元。

经审查查明,2016年8月3日,周宝福驾驶电动三轮车与申请人陈建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建生倒地受伤及车辆损坏。经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建生负事故次要责任,周宝福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建生经治疗共花费医药费8412.52元。经鉴定,陈建生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二处构成十级伤残。2017年6月20日,本院作出(2017)浙0483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判决周宝福赔偿陈建生100343.52元。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执行,至今仅到位9000元,现查明周宝福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上述事实,有(2017)浙0483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2017)浙0483执2643号执行案件相关材料及桐乡市崇福镇留良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为证。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陈建生因交通事故受伤。因被执行人周宝福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赔偿金未能全部执行到位。申请人因治疗花费巨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其申请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申请人陈建生司法救助金21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