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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8

陈德忠、陈碧球等与始兴县顿岗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8)粤0203行赔初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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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

原告:陈德忠,男,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陈碧球,女,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陈德球,女,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陈如训,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仁化县环保建设局公务员,住广东省仁化县。原告:陈如卓,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无固定职业,现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陈碧球、陈德球、陈如训、陈如卓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德忠,详细情况如上。被告:始兴县顿岗镇人民政府。地址:广东省始兴县顿岗镇224省道附近。法定代表人:郑万龙,镇长。行政机关负责人:张国平,该镇党委副书记。委托代理人:曾爱兰,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忠、陈碧球、陈德球、陈如训、陈如卓诉被告始兴县顿岗镇人民政府诉镇政府不履行行政赔偿回复法定职责、镇政府行政赔偿两案中,原告陈德忠、陈碧球、陈德球、陈如训、陈如卓于2018年6月21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德忠、陈碧球、陈德球、陈如训、陈如卓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德忠、陈碧球、陈德球、陈如训、陈如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德忠、陈碧球、陈德球、陈如训、陈如卓负担。

审判长:胡敏人民陪审员:刘玲人民陪审员:邹建海

书记员:黎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