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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9

林学习与翁源县坝仔镇人民政府、翁源县坝仔镇三坑村民委员会乡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2019)粤0203行赔初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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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9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

原告:林学习,男,195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委托代理人:许永全,翁源县龙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翁源县坝仔镇人民政府。地址:广东省翁源县坝仔镇。法定代表人:何志勇,镇长。被告:翁源县坝仔镇三坑村民委员会。地址:广东省翁源县坝仔镇三坑村。

原告林学习诉被告翁源县坝仔镇人民政府、翁源县坝仔镇三坑村民委员会镇政府行政强制、行政赔偿两案,原告林学习以两被告违法强制拆除其房屋并导致其损失为由,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学习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两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学习向本院申请撤回两案的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学习撤回起诉。(2019)粤0203行初141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学习负担;(2019)粤0203行赔初42号案件依法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梁增有审判员:刘三瑞人民陪审员:陈定先

书记员:李舒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