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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司法赔偿 · 2018

崔茂昌、郭焕珍申请山西省河曲县公安局虐待致伤死亡赔偿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2018)晋委赔监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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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司法赔偿程序

申诉人(原赔偿请求人):崔茂昌,男,汉族,1940年7月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系崔文杰之父。申诉人(原赔偿请求人):郭焕珍,女,汉族,1942年9月1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系崔文杰之母。

赔偿义务机关:山西省河曲县公安局。复议机关:山西省忻州市公安局。申诉人崔茂昌、郭焕珍申请山西省河曲县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晋09委赔3号国家赔偿决定,以该国家赔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晋09委赔3号国家赔偿决定,对山西省县组织者,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在崔文杰受伤后履行了合理救治义务未予查明,属于事实不清。对山西省河曲县看守所上述行为与崔文杰受伤以及致残、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未予论证。故申诉人崔茂昌、郭焕珍申诉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二、重新审理期间,中止原国家赔偿决定的执行。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