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原赔偿请求人):崔茂昌,男,汉族,1940年7月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系崔文杰之父。申诉人(原赔偿请求人):郭焕珍,女,汉族,1942年9月1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系崔文杰之母。
赔偿义务机关:山西省河曲县公安局。复议机关:山西省忻州市公安局。申诉人崔茂昌、郭焕珍申请山西省河曲县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晋09委赔3号国家赔偿决定,以该国家赔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晋09委赔3号国家赔偿决定,对山西省县组织者,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在崔文杰受伤后履行了合理救治义务未予查明,属于事实不清。对山西省河曲县看守所上述行为与崔文杰受伤以及致残、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未予论证。故申诉人崔茂昌、郭焕珍申诉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二、重新审理期间,中止原国家赔偿决定的执行。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