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宣荣霞,女,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救助申请人宣荣霞以其在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宣荣霞称:2016年4月14日上午,程善军精神病发作,持刀将其砍伤,导致住院治疗无法正常工作,期间无任何收入来源,故请求给予司法救助。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程善军因精神分裂症病发,遇见宣荣霞将其砍伤。被告程善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善军因精神分裂症病发,持菜刀、剪刀在村内公共场合对遇到的不特定人进行伤害,致1人死亡,另致4人轻伤、1人轻微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程善军被判刑后,程善军及其亲属无任何赔偿能力。申请人无收入来源,要求解决治疗期间生活困难问题。故其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宣荣霞司法救助金3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