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晏万美、邹愉、刘鑫垚其他民事决定书

(2018)川0121司救执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文书

救助申请人:刘鑫垚,女,200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法定代理人:刘某(刘鑫垚之父),住四川省金堂县。

救助申请人刘鑫垚以执行本院(2017)川0121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救助申请人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刘鑫垚国家司法救助金4万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