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刘鑫垚,女,200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法定代理人:刘某(刘鑫垚之父),住四川省金堂县。
救助申请人刘鑫垚以执行本院(2017)川0121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救助申请人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刘鑫垚国家司法救助金4万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