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玉清,女,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静,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简阳市贾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简阳市贾家镇中心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185008543552M。法定代表人毛全兴,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冠,简阳市贾家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玉清因与被告简阳市贾家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并于2018年8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玉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静,被告简阳市贾家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曾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玉清诉称,原告2017年1月3日到贾家镇人民政府找镇领导询问在街沿摆水果摊一事,与被告的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由于原告手机中存有被告执法视频,被告工作人员采用暴力手段扣押了原告的手机,并殴打了原告及女儿,故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2017年1月3日扣押原告手机的所造成的损失1,7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公安机关的接(处)警记录证明。
被告简阳市贾家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且被告没有扣押原告的手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本次诉讼未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原告申请本院调查取证,本院依法在简阳市公安局贾家派出所调取了原告报警后,派出所出警处警的全部案卷资料。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对简阳市公安局贾家派出所的案卷材料均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冯玉清及其夫何明宣、女儿何远花在贾家镇中心西路与前进路岔路口占道摆设水果摊,与被告的城管工作人员发生冲突。2017年1月3日15时53分,何远花报警声称贾家政府里当官打人,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相关人员带回派出所询问。何远花陈述2017年1月3日中午,贾家镇城管工作人员曾冠打电话给父亲说以后不能在法庭街摆摊位,故下午去政府找曾冠及文镇长解决摊位的事情,文镇长当时出去了,谈话过程中曾冠与母亲发生口角,我便拿手机录像,谈到中途曾冠打了我母亲两耳光,我质问他什么打人,曾冠说你妈妈都能说脏话,我为什么不能打她,这时他看到我在用手机录像,便将我的手机抢了,民警问你所说被抢的手机有什么特征?何远花答黑色的步步高手机,屏幕上方边框有掉漆,民警问手机是什么时候购买的,能否提供相关手续?,何远花答手机是我哥哥送我的,我不能提供相关手续。原告冯玉清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时陈述我们去贾家镇政府找文镇长解决摆摊的事情,城管队的曾冠来到文镇长办公室要求我们给他道歉,因此前曾骂他不是人生父母养的,因此事与曾冠发生了纠纷,曾冠打了自己及女儿,并抢走了女儿的手机。民警问你看见曾冠打你女儿没有?冯玉清答我当时趴在板凳上的,我没有看见。我抬头以后就看见玻璃碎了,我女儿把曾冠衣服抓住的,民警问你看见曾冠拿你女儿手机没有?冯玉清答没有看见。曾冠接受询问时陈述2017年1月3日14时左右,文杰副镇长带领我们城管办所有工作人员在贾家镇前进路与法庭街交汇处整治占道经营的违法商贩,当时有冯玉清和其他两家人的摊点,我们给他们讲解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冯玉清情绪非常激动,当场就对我们谩骂、侮辱我们,但是冯玉清的女婿还是把他们的摊位收拾了,东西放在他们自己的三轮车上,没有拉走,文镇长回办公室办理其他事情了,我和其他城管队员继续留在现场督促他们不要再乱摆摊点了。冯玉清和其女儿何远花要到政府找文镇长理论,我跟着她们一起到了文杰副镇长办公室,文杰副镇长再次给她们解释,可冯玉清母女不仅不听劝阻还破口大骂,骂我们不是人生父母养的,骂我们龟儿子之类的话。后来文镇长出去上厕所了,冯玉清母女还是对我破口大骂,我就生气了,给她们讲工作归工作,不要侮辱我和我的家人,因她们停不住,我就想走出办公室,不想跟她们理论,冯玉清抓住我的衣领不让我走,我再三告诉她放手,她不听,我就把冯玉清的胳膊推了一下,让她放手,谁知她顺势倒在办公椅上,大喊打死人了之类的话,何远花又抓住我的衣领,手指着我的脸骂我脏话,我让她放尊重点,就推开她,她抓住我死死不放,我们两个就你推我搡的撞到了文杰副镇长的文件柜上,把文件柜的玻璃撞烂了,我的手都被玻璃划破了,此时我们同事詹现就进来劝民警问何远花今天在文镇长办公室内,是否拿出过手机?,曾冠答没有,民警问为什么何远花让你还她手机?,曾冠答我不知道,根本没有看到她的手机,民警问你是否向何远花借过手机?,曾冠答没有。次日(2017年1月4日),贾家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文杰、詹现到派出所接受了询问,对于曾冠是否打冯玉清及其女儿以及是否抢手机一事,詹现的陈述为昨天下午3点左右,文镇长来我办公室给我说,你去劝一下冯玉清与曾冠他们,当时他们在文镇长的办公室吵架,我过去的时候就看见冯玉清坐在文镇长办公室的椅子上说打人了,打人了,冯玉清的女儿将曾冠的衣服抓住说把手机还给我,曾冠就用手推她,在抓扯的过程中冯玉清女儿就把办公室里面的书柜玻璃给撞碎了,然后文镇长就上来劝,冯玉清的女儿说把手机还给我,我就松手。民警问你是否看见曾冠抢冯玉清和她女儿的手机?,詹现答没有,民警问你是否看见曾冠打冯玉清和她女儿?,詹现答没有看见曾冠打冯玉清,我进去的时候就看见冯玉清的女儿将曾冠的衣服抓住,然后曾冠用手将她推开。文杰陈述我回到办公室,一会儿冯玉清就来了,我看见她先到都书记办公室门口站了一下,接着就到我办公室来了,她坐下就说摆摊子的事情,政府要给她解决,并要求政府给她写出书面的承诺等,我给她讲道理,几分钟后,冯玉清的女儿也来了,还是讲摆摊子的事情,又过了几分钟,城管办主任曾冠来了,我们还是给她们解释按照原来的方案办,在这个过程中,冯玉清骂曾冠不是人生父母养的等,当时我和曾冠都没有发火,突然来了个电话,我就出去接电话并且去了卫生间,转回来时门口已有几个人,詹现也在,我看到冯玉清还是坐在原来的地方,她女儿就抓住曾冠的衣服,詹现在拉她们,曾冠站在我办公室这边的,冯玉清的女儿靠向我的文件柜这边,我看见曾冠的右手上有擦的血迹,我的文件柜的玻璃确实也烂了,具体如何烂的我不清楚,只是看见她们两个是相互抓倒的,我进来和詹现一起把他们两个分开了,在分开的时候,冯玉清的女儿始终不放手,我和詹现用劲才把她拉开,拉开后她就报警了。民警问曾冠和冯玉清有没有其他矛盾?,文杰答没有矛盾,以前冯玉清摆水果摊是在发生纠纷的那里,她们一家人都到我办公室,是我和曾冠一起在办公室给她解决的,叫她搬到临时市场,她们已经搬过去了几天,说是跟旁边的摊位搞不好关系,又搬回到了这边交叉路口卖,才与我们城管发生纠纷。2017年7月10日,冯玉清之夫何明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的执法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即(2017)川0180行初84号及(2017)川0180行赔初8号案件。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驳回了何明宣的诉讼请求和赔偿请求,何明宣不服,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何明宣的诉讼请求包含多个不同的行为和法律关系,违反了一案一诉的诉讼原则,故于2018年5月31日裁定准许何明宣撤回上诉和起诉,就其诉请另行起诉。2018年8月9日,冯玉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2017年1月3日的扣押其手机的行为违法(另案处理),并要求赔偿被告扣押手机造成的损失17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执法过程中与原告发生纠纷的时间是2017年1月3日,因被告未告知原告起诉期限,因此起诉期限自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因何明宣在(2017)川0180行初84号案中的诉讼请求涉及多个不同行为和法律关系,不符合一案一诉的诉讼原则,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和起诉,就其诉请另行提起诉讼,何明宣撤诉后,冯玉清就被告2017年1月3日的行为另行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原告主张被告的工作人员扣押其手机,从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公安机关的档案材料来看,仅有原告自己的陈述,且事发当天原告冯玉清及何远花均陈述手机的所有权人为何远花,又不能提供购买手机的相应凭据,公安机关调查了当时在场及后来到场的所有人员,无法证实被告的工作人员曾冠扣押手机。分析本案证据材料及双方陈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存在。本案系行政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让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的事实不存在,本院对原告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冯玉清的赔偿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丽群人民陪审员:盘鸿文人民陪审员:魏敏
书记员: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