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邹明亮,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新政镇**。
救助申请人邹明亮因与赖永建健康权纠纷一案,以其因该案事故导致双腿粉碎性骨折,且上有高龄母亲,下有尚在读书的孩子,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因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未获得有效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应当予以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邹明亮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