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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邹明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其他民事决定书

(2018)川1324司救执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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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救助申请人:邹明亮,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新政镇**。

救助申请人邹明亮因与赖永建健康权纠纷一案,以其因该案事故导致双腿粉碎性骨折,且上有高龄母亲,下有尚在读书的孩子,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因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未获得有效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应当予以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邹明亮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