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高玉京。
高玉京因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赔终108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玉京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行使行政职权侵犯高玉京合法权益,高玉京为此提起行政赔偿之诉,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起诉人具有请求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本案中,高玉京起诉主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行使行政职权侵犯高玉京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予以行政赔偿。因高玉京未提交证据以证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案涉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高玉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玉京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淑芳审判员:孙晓光审判员:李盛烨
书记员:陈君珂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