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兴宏泰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颜连兴。委托代理人王凡,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澍,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沈明。委托代理人诸巨明,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静雯,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兴宏泰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人民政府要求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兴宏泰橡胶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兴宏泰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周轶人民陪审员:江燕人民陪审员:倪顺法
书记员:赵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