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宓岳军。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兴路**。法定代表人翁雷均,镇长。委托代理人欧阳兰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连香,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宓岳军诉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要求行政赔偿一案中,因原告针对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提起的行政诉讼,本院已另案受理,其审理结果将影响到本案的审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张春弟审判员:周轶人民陪审员:倪顺法
书记员:徐振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