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达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张圣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展作,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增杰,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李学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江,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纯,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江苏达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严重资不抵债缺乏清偿债务能力为由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被申请人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收到申请,通知申请人江苏达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到庭参加听证。申请人江苏达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因拖欠申请人工程材料、设备款引发诉讼,后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履行义务。由于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查封被申请人部分银行账号及土地厂房,法院于2017年4月以不具备拍卖条件对执行程序终结。现被申请人资金严重紧缺,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已有多家法院陆续查封其资产,土地厂房均被金融机构抵押。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缺乏清偿债务能力,故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实施破产清算。被申请人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申请提出异议,认为企业在对外经营中设定抵押和质押,对外负债是正常现象,应当按照资产流量表和资产负债表来确定是否资不抵债。根据资产负债表,被申请人的总资产为151多亿元,负债为85多亿元,净资产总额为65多亿元,资产负债率为57%,低于制造业的平均负债水平。同时,被申请人今年已经缴纳税款2.28亿元,水电费1.2亿元,工资及五险一金4亿多元,购买原材料23.78亿元,不存在支付能力困难问题。所以不同意申请人的破产申请。
对申请人江苏达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为国审判员:钟玲审判员:胡晓晖
书记员:蔡晓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