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山大千百汇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四川省沐川县。负责人:田自云,清算组组长。
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4)沐川民破字第1-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乐山大千百汇置业有限公司“大千百汇·沐源欧城”建筑项目,现因乐山大千百汇置业有限公司此前出售的房号为2-2002的住房需在沐川县房管局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乐山大千百汇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乐山大千百汇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乐山市沐川县沐溪镇沐源路688号的“大千百汇·沐源欧城”项目房号为2-2002房屋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乐山大千百汇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乐山市沐川县沐溪镇沐源路688号的“大千百汇·沐源欧城”项目房号为2-2002房屋的查封。
审判长:陈劲松审判员:肖霞审判员:毛文丽
书记员:吴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