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姜堰区蒋垛镇怡颖服装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04MA1R8637XJ,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蒋垛镇仲院村五组。经营者:陈生积。被申请人:苏州市卡布汀尼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632758881,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唐北村原常昆路5幢。法定代表人:蒋云安。2020年6月18日,姜堰区蒋垛镇怡颖服装厂以被申请人苏州市卡布汀尼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布汀尼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卡布汀尼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0年6月19日,本院通知了卡布汀尼公司。卡布汀尼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称:一、因受服装行业周期和新冠疫情等多重外部因素影响,公司短暂陷入经营困难,目前正通过寻找新厂址、引入新的投资者等方式积极恢复生产。二、公司深耕服装产业多年,具备良好的客户、技术、人才等储备,足以为复产复工提供基础条件。公司并无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请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对本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卡布汀尼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14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实缴资本58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蒋云安,所属行业为纺织服装、服饰业。委托代理人:朱静龙,上海考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仕杰,上海考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卡布汀尼公司系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被申请人卡布汀尼公司登记住所地为常熟市沙家浜镇唐北村原常昆路5幢,本院对以卡布汀尼公司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卡布汀尼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2019)苏0581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和(2019)苏0581执6124号执行裁定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卡布汀尼公司经本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本院可认定卡布汀尼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姜堰区蒋垛镇怡颖服装厂对苏州市卡布汀尼服装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担任苏州市卡布汀尼服装有限公司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浦小宝审判员:蒋先锋审判员:王芳法官助理:李超
书记员:张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