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大明,男,1970年3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常熟市七彩果服饰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1785579736L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黄山路。法定代表人:郑友清。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李大明撤回对被申请人常熟市七彩果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浦小宝审判员:蒋先锋审判员:王芳
书记员:张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