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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9

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宏发钢结构工程分公司与苏州石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破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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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9年文书破产程序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宏发钢结构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台资工业园东区,统一信用信用代码:913205817724776268。法定代表人:钱银发,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苏州石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9323144M。法定代表人:黄自修。2019年7月15日,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宏发钢结构工程分公司以苏州石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大石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石大石化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同日通知了石大石化。石大石化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石大石化成立于2009年12月23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6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黄自修,股东为朱建华、杨化林、周正龙、陈保华。另查明:2016年12月5日,本院作出(2016)苏0581民初48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石大石化结欠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宏发钢结构工程分公司工程款115万元,该款项由石大石化分期支付。之后,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宏发钢结构工程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11月17日,本院作出(2017)苏0581执恢367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石大石化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石大石化名下登记有号牌为苏E、苏E、苏E、苏E、苏E汽车,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石大石化登记有位于常熟经济开发区滨江路9号1幢房屋,已被另案首封,本案无处置权。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雪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宇,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

本院认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主体适格。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有生效法律文书证实,经强制执行程序未能得到清偿。故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理由属实,且本院对石大石化的破产案件具有管辖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宏发钢结构工程分公司对苏州石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苏州石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浦小宝审判员:孔维璌审判员:蒋先锋法官助理:李超

书记员:钱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