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尔滨汇雄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张会栋。申请人:黑龙江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张会栋。被申请人:哈尔滨汇雄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增福街**。法定代表人:何祖当,被申请人:黑龙江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增福街** 法定代表人:陈文,在哈尔滨汇雄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审理中,经两申请人核查,哈尔滨汇雄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部分房屋尚未出卖,亦未联机备案,应属其财产。为防止他人擅自占用上述房产,损害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两申请人申请对上述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黑龙江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增福街210号房产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财产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哈尔滨汇雄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香坊区安埠商圈核心区地段棚改项目(汇雄时代)2号楼2单元802号房产,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黑龙江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增福街210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三、查封期间,上述房产由哈尔滨汇雄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和黑龙江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保管;四、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占有、使用、出租、变卖、毁损,或做出其他危害上述房产物权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冯玉堂审判员:刘伶全审判员:王琦
书记员:赵一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